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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l0O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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