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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子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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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种子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

    FZ01NY-XK-000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初审;

    2、初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勘察;
       3
    、现场勘察:按实际情况抓紧进行现场勘察;

    4、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报批或不报批,对准予报批的,由经办人汇总材料,签署意见并填报网络意见;

    51个工作日内领导做出准予报批或不报批;

    6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上报省厅的上报省厅,可以发证的核发许可证。

    办理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检验室和仪器设备符合要求,仪器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4、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生产杂交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仓库面积达到l0O平方米以上。

    6、具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烘干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需提交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 (复印件)

    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原件)

    6、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除现场勘查外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农业局种植业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西洋路8号,公交站点:西洋新村、荷塘 公交路线:6411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3324923

    投诉电话

    0591-8334840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