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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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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FZ01NY-XK-0004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缺件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审查。

    2、审查: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勘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审核人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4、审核:市畜牧兽医局对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5、审批:市农业局在1个工作日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条件不符的,通知申请者,说明原因,有关资料留存报备。

    办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以及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种畜禽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可追溯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及三个附件表;(原件1)

    2、品种来源资料(包括系谱,种畜禽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3、主要育种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职称及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4、已获认证的畜牧兽医主管机构出具当年畜(禽)重大疫病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5、种畜禽场疫病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6、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7、提供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详细报告(包括污染物处理能力、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艺流程及相关图纸)。(复印件1份及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福州市畜牧兽医局

    办理地址

    福州市西洋路8号,公交站点:西洋新村、荷塘 公交路线:64117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3339361

    投诉电话

    0591-8334840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