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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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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个人房产买卖、赠与、房改房上市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受赠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
    5.转让共有房产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转让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供卖方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转让单身房改或单身集资的房屋,提供房改或集资时单身的具结声明
    7.转让别墅、自建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说明:
    (1)个人产权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户,根据拆迁协议或拆迁公告先拆后买的重新购房申请免税者,同时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单或审查意见单。
    (2)委托办理的,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3)涉及未成年人房地产转让的,需由生父母双方到场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未成年人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并出具保证书。生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持死亡证明和上述证件办理。非生父、生母代为申请的,均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或声明公证书。
    (4)外国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等,除原始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过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外国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省公证人协会认证。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澳门公证文书及证明文书须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等机构出具。
    (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应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6)卖方现身份证号码与原办证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重错号证明。现身份证件与原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如原为身份证现为护照),在出生年、月、日一致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具结。军职人员证件中未注明出生年、月者,须提供原服役部队或地方户籍部门、军转部门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
    (7)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
    (8)93年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增值部分20%归原售房单位。原购房地产舍近求远 我中心计算出的应缴纳金额,直接缴给原售房单位,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
    (9)复印件请用A4纸。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200号,邮编350002
    咨询电话:0591-87525468